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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2013.03.20
  • 教学科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进一步的健康发展,保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的质量、立项科研项目的科学规范管理和研究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的已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按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院级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学院提供的用来完成相关项目的科研任务并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的经费(需有正式立项文件、申报材料及经费划拨证明等认定材料),该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按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及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第四条 我院的科学研究应立足肇庆市以及面向珠三角等地区,要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密切结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要发挥团队优势,突出重点,形成特色。

第五条 我院的所有科研项目统一归口科研处管理。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立项,督促和协调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经费管理及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

第六条 各科研单位(指教学系部、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等,以下同)是承担科研项目的主体,直接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七条 纵向项目(课题)是指由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立项的项目(课题)。如: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国家社科联、省社科联、市社科联,及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常设机构并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是指“973” 计划项目、“863” 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及艺术、军事、教育学科单列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项目、国家地区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等;市厅级项目是指省厅(委、局)项目、市科技局、市社科联项目等。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1、科研处根据各级相应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和要求,统一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2、各单位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围绕项目下达部门的申报要求,结合各单位人员实际,积极做好申报宣传发动工作。

3、申请人围绕自身的研究课题撰写项目申请书,力求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书中各项目组成员须本人亲笔签名,以示同意合作并承担相应的研究任务。

4、各科研单位应组织同行专家对本单位人员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议,提出修改建议,督促申请人完善项目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和申报汇总表(含电子版)按时上交科研处。、

第九条 项目的评审与推荐

科研处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研究基础等内容进行论证。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通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对确定上报的项目,科研处督促申请人根据同行专家论证和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的意见完善项目申请书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的管理

(一)纵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获立项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科研单位和科研处分别建立项目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二)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异动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呈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时,以学院名义申报的项目归属学院,由项目负责人原单位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将该项目移交给该项目组其他人员,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以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上所列人员为准。确实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而调整成员的,必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异动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交科研处审查并呈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备案。所有项目组成员必须根据研究计划认真、按时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研究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顺利完成项目研究。

(五)项目的开题与中期检查

1、开题报告:凡获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开题报告书,科研处组织开题报告会,邀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时请院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获得通过的开题报告,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其电子版和纸质版(2份)交科研处建档管理;开题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重做开题至符合要求。

2. 中期检查:

1)凡纳入学院的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各科研单位必须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时间一般在立项与计划结题的中期),根据检查情况填写中期进展报告表或自查报告表,并报科研处审查备案。必要时科研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2)检查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计划有无修改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费支出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等。

(六)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结题工作。因不可抗拒因素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的,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科研单位除必须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或阶段小结、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外,还需及时提交项目延期的申请报告,经科研处核实后上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延期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提交延期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七)项目的结题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所有研究成果资料(含电子版)整理齐备,经所在科研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

2、由科研项目产生的有关研究成果形式包括研究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等,结题成果均应标注基金项目及项目编号,必须标注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依据。

3、获学院经费配套资助的项目,其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结题)后,须在系(部)层面以上作一场相关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的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存档。

(八)无故不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不按时结题(超过研究期限或申请延期的研究期限)、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主观原因中断项目研究工作的,学院将做如下处理:

1.冻结项目经费。

2.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学院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3.学院可根据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建议更换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4.不按期结题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对延期2年以上的项目,科技处向相关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申请撤项并如数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外,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协议的各类委托基础研究、成果转让、技术开发、合作研究、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内容的项目,统称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其具体范围如下:

1.成果转让:指所有权归学院的各种科研成果,通过签署技术合同或协议向社会有关部门转让,含将技术秘密或专利技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到受让方。

2、技术开发:为委托方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3、委托研究:指承担委托方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全部研究经费,由学院(承担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技术成果。

4、合作研究:指双方共同投资,按技术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别承担研究开发任务,双方按相关权重比例共享成果权。

5、管理咨询:为委托方通过解决经营和管理问题,鉴别和把握新的机遇,强化学习和实施变革以实现委托方经营目标的咨询服务。

6、技术服务:为委托方提供设计、培训、检测等形式的服务。包括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承接各种管理技术性咨询及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决策调研、分析评价报告,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等任务,承担专项技术培训任务,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的翻译工作,非职务性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等。

第十二条 经学院同意后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书,是横向项目立项的依

据。横向项目可随时申请立项。与学院签署技术合同或协议书的所有横向项目都将纳入我院科研计划。技术合同或协议书签订之前应由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或课题组专家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确认项目有关技术内容可行、方法可靠,具备完成合同任务的相关条件。技术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上报所在科研单位和科研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的管理

1、科研处是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所有横向研究项目,需由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2、凡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应严格按合同开展工作。科研处会同相关科研单位按照合同或协议有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3、凡未进入学院财务账户、不经科技处管理的横向项目,科研处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不予办理成果登记、鉴定、报奖、专利申请等手续,学院在进行职称或职务评聘及考核时不予承认。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横向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改。若项目负责人离职、离岗或调离学校,暂停其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由科研处、相关科研单位及合同签订单位共同商讨并确定横向项目负责人。确定的新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完成项目所有的后续研究和结题工作,原项目剩余研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5、横向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齐备所有研究成果资料,科研处按合同要求组织相关同行专家在校内进行结题、验收评审。通过评审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有关技术资料提交委托单位或协议合作单位验收。课题组应及时向所在科研单位和科研处提交加盖委托单位或协议合作单位公章的验收结题证明。如技术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鉴定或评审方式结题的,在取得有关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鉴定或评审。对学院以第一单位完成的项目,可由学院直接向上级部门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和申报奖励。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的经费开支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第四章相关条例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来源:国家、部(委)、省、厅(市)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来源:各高等院校、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委托或合作研究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校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经费。

4、学校给予的相关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配套条件、范围及标准

(一) 资助条件

本院在编在岗正式员工享受课题配套政策,当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人员调离我院后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二)资助范围

学校科研经费配套资助项目是指由我校教师主持申报并获得立项的纵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及优秀青年项目、省高校产业化培育项目及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等。我校为合作单位所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不予配套资助。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973”、“863”、国家自然科学与社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社科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艺术类科学专项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由学院董事会与行政班子商议决定。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地区专项基金、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和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局下达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获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立项非资助的省部级或以上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等,由学院董事会与行政班子商议决定。

3、广东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等,由学院董事会与行政班子商议决定。

4、有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确认的“纵向科研项目”中的子项目,视同同类“纵向科研项目”,但不予以经费配套。纵向的开发、中试等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但在科研工作量核定和职称评定时予以承认。

5、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国家、省部级项目的,由课题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课题立项、经费划拨及相关合作证明(其中我校科研人员承担项目研究情况的证明须由课题主持人签字),学校不给予项目经费配套,但在科研工作量核定和职称评定时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安排经费拨付计划,外来立项资助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立项非资助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项目的配套经费、教育厅一般项目及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按开题合格(30%)、中期检查合格(30%)其余40%待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并通过结题后再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国家级项目根据中期检查合格分阶段按比例进行配套。非国家级立项资助并属配套范畴的科研项目,其相应配套经费由学院董事会与行政班子商议决定。按开题合格(30%)、中期检查合格(30%)其余40%待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并通过结题后再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支报账。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研经费一律进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2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2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开支按学校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及科技成果的产出率,使用科研经费时,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的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其它的根据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1、科研经费可用来支付与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含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水费等)、图书资料费、药品材料费、办公费(含复印、打印、办公用品、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费、查询、邮寄费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差旅费(包括出租车费、飞机票等)、学术交流有关费用、协作费等。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如购置的设备属教学或科研固定资产,其购置程序和登记入账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项目劳务费:主要包括协作单位及其人员的协作费、项目评议或验收人员的劳务费、项目实施中研究人员加班补贴等费用。其中,科研经费(含配套)的10%可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聘请人员的劳务费。有野外作业的可提高到15%,横向项目也可达15%。

4、项目配套经费应有80%以上用于相关科研。利用科研配套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试制的样机属于学校财产,必须登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5、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检测、加工或其他技术服务的横向项目,学校除按一般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外,必须按实到经费的5%预留固定资产维护费,单独建帐并全部用于维修、更新设备。

6、项目管理费:凡到校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管理部门可从到校经费及相关配套经费中提取不高于8%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技发展和科研管理事务。

7、其它费用:科研经费(含配套)的10%可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电话费、培训进修、专家酬金等费用,其中横向项目经费的此类开支比例可达20%,各项开支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实事求是,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项目经费开支。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无故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五条  同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需从本校帐户拨出经费的,需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同意,并报分管科研院领导批准后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顺利完成,学院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按《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科研计划项

目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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