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 2013.03.25
  • 教学科研

    为了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和效益,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优势和科学技术优势,增强协同科技创新能力及科技服务经济建设的综合实力,将成立相关的科学研究机构(研究所或中心),以大力推进我院科研工作进展和水平的提高。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科学研究机构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设置的独立和非独立性研究所(中心)。 

第二条  筹建研究所(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科研特色及其较高科技含量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研究开发技术和产品,并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具有较强的学科优势。 

3.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攻关项目或重点研究项目,有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社会科学类的人均科研经费需达到1万元/年,理工为2.0万元/年以上。 

4.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并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量(不少于5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组成的学科梯队和科研队伍。 

5.具有一定的设备条件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三条  研究所(中心)机构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有关部门或学科带头人向学校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创办研究所(中心)的目的意义、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目前已具备的条件、经费来源、隶属关系、人员情况、管理办法、运作模式等。 

2. 经科研处初审合格后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并邀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后报请校领导审批。 

3. 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 我院科研机构的设置必须以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为依据。凡擅自挂科研机构牌子在外从事业务工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概由个人负责,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院研究所(中心)实行挂靠部门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业务上由科研处协助指导。各科研机构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计划,报送科研处。 

第五条  研究所(中心)设所长1名,由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和具有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备副高职以上的职称;各研究所可按规模和业务情况,设副所长1-2名,并以青年学术骨干为主。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挂靠部门领导提名推荐,人事处、科研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关于研究机构的管理和评估办法 

1.各科研机构必须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研究所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适时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在不断增强自身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上,提高办所效益,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2. 凡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和有一定建树的中职科研人员,必须积极参与教学工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本项工作按人力资源部与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3. 为了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不断发展,学院对研究所的科研工作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办得好又有科研效益的研究机构,学院将给予一定奖励。 

4. 研究所(中心)对外进行技术合作和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必须遵守《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起执行。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处

                                   2013年3月25日